不可以,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缴。这是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误解。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试用期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仅损害了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某公司因为去年经济形势一直不景气,公司要想着法子节约成本。公司领导提议凡是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公司都不缴纳社会保险,等到转正后再补缴,这样就可以避免基层员工流动率较大造成的用工成本的损失。如果公司与员工达成一致,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否有法律风险
【提示】有风险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互相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双方应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一方面要节约成本,因为试用期员工的流失率较高;另一方面也是图方便,员工试用期就离职,没几个月社保账户开了又停,工作上比较麻烦。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员工协商,试用期内不缴纳保险,转正后再补缴。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结果。社会保险缴纳是强制性的,不得自由协商,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也是违法的。
风险主要有: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缴纳保险的,员工因此为由辞职的,公司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成本;
2、试用期内员工发生工伤的,相应损失,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内容,由公司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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