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3个新办法从1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3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条件及享受待遇,以及限制条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新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原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享受原办法规定的待遇。新办法执行后,在保险关系不中断的情况下,可按新办法规定接续保险关系并享受新待遇。
据悉,新办法主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4个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只有参加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才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对住院费用的报销金额实行了封顶限制;取消了50人以上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将补充医疗保险3种的缴费比例,根据年龄段进行区分。
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后,应在60日内凭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予报销。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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