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当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韩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11月29日,应中国三氯甲烷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印度产品发起调查,调查机关也决定不主动发起调查,故原产于印度的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
2010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期终复审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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