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被允许批量生产、在中国市场(不含港、澳、台地区)所销售的产品,并经本公司认可,均可按本条款规定投保本保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因本身质量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1、产品本身的损失;
2、对用户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引起的赔偿责任;
3、对用户及他们财物造成损坏引起的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
二、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适合于此条;
2、出厂时经质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
3、被保险产品按有关质检规定两次抽检不合格所致的损失以及罚没损失;
4、用户未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5、出口到国外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产品;
6、在储运过程中,由于外来的原因造成的产品损耗;
7、被保险产品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8、被保险产品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财产或代他人保管的财物造成损坏;
9、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10、其它不属本保险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期限
1、本公司与生产厂家签订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2、被保险产品保险期限自生产厂家开具销售发票之日起,至零售商开具零售发票后12个月期满之日中午12时止。但对有保质期并保质期在上述期间的产品的保险期,以保质期为最后的终止日。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产品本身的保险金额按出厂价格或出厂价格加适当销售利润确定。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
司在投保时商定;
3、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当年的计划销售总额为参照依据,到期时保费多退少补。
五、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缴清约定的预收保险费;
2、被保险人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管理监督,不断的提高产品质量;
3、本公司可随时派人前往检查,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加以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4、被保险产品的任何变动,被保险人均应在报请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5、被保险产品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或电报方式通知本公司,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情况及必要的证据;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7、被保险人在出售产品时,应同时附有注明产品保险日期的索赔须知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8、被保险人若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责任。
六、赔偿处理
1、发生保障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保单所载之赔偿限额为限;
2、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质检机构的事故检验报告、发票、标签及其它必要单证,索赔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3、每一单个保险产品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其部分损失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其全部损失按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其残值后赔付,但每次事故的总计赔偿金额以保单所载的限额为限;
4、每一保单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所载明的累积赔偿时,本公司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5、发生本保险事故时,如存在其他方的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赔款时应将有关追偿权转移给本公司,并积极协助本公司进行追偿;
6、如本保险单所保产品在发生损失时另有别家公司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七、其它事项
1、在本保险单生效后,本公司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保险单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但被保险人无权退保;
2、被保险人与本公司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双方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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