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多少人群诉
不少于一户,群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各国根据自己国情和诉讼传统建立了各自的群体诉讼制度我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吸收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即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和法院司法制度的内部不足的双重作用,抑制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排解群体纠纷机能的发挥,大大削弱了其制度功能,使得代表人诉讼在我国较少被适用或适用效果不佳。
二、物业纠纷的特点
一是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手段和途径多样化。与以往传统的物业纠纷案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供暖费等,业主仅在应诉答辩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被动提出质疑以进行抗辩相比,目前,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大大提高,且手段多样。他们一方面能针对物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主动起诉;另一方面,还积极主动地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小区自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或更换物业公司等进行维权。
二是业主维权关注的权利更细节化、专业化、扩大化。首先,业主更加注重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他们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之间发生的纠纷不仅仅局限在房屋质量等直接关系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更多地注重细节,着眼于为自己营造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如业主因电梯运行产生噪音、房屋所安装玻璃的安全性能等提起诉讼不断增多。该类问题因为有较为专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很多情况下需要参考专家或制定部门的解读和意见。其次,业主所关注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身专有权,更多的着眼于成员权和共益权的维护和行使。
三是业主维权的群体性特征日益明显,潜在影响面较大。由于上述物业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带有较强的公共性,因此往往是多名业主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朝阳法院受理的噪音污染、安全玻璃、绿地改建等案件均为几十户业主联合诉讼。同时,网络在这个过程中也起到了沟通的作用。不少业主通过网络联合起来进行共同诉讼。此外,这类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力不仅限于案件当事人本身,而且还对整个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四是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仍然明显,并导致恶性循环。这首先表现在主体资格问题上。部分物业纠纷案件中涉及标的关系到全体业主权益,而征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在事实上无法实现。其次是举证问题。业主由于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不能合法、有效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故在诉讼期间难以尽到举证义务,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物业欠费有没有诉讼期
有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
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
1、向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物业公司不能违法约定延长诉讼时效,
2、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在3年的诉讼时效时间内,曾经向自己催交过物业费,就可以依据规定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只要这样人民法院就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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