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过刑事侦查工作的警官都知道,发案现场的蛛丝马迹对查获犯罪分子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犯罪分子的遗留物,即使是一丝棉织品的纤维,侦查人员也不会放过,而是锲而不舍地通过专家鉴定、找生产厂家、再找销售地等,然后拉网式地查找犯罪嫌疑人,真可谓是大海捞针。
而干过反贪工作的检察官都知道,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没有多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常常大大高于贪污贿赂主罪数额,有的甚至超过一千万元,而最后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最高量刑只有五年。
一丝纤维与巨额财产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反差如此之大,小的证据起了大的作用,大的证据反而没有作用,对此,就是有专业知识的人也感到迷惑不解,别说老百姓了。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立法专门为查不清而又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设置的一种惩治办法,但司法实践中一件件几百万、上千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作为陪衬,达不到惩罚犯罪的效果,已违背了立法的初衷,着实令人深思。
如果仅从侦查模式的不同来解释这个问题恐怕说不通。不错,刑事侦查是以事找人,职务犯罪侦查是以人找事,但二者侦查的难度谁难谁易谁也不敢断定。
有人从立法上找毛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的刑期只有五年太低了,应提高量刑幅度;也有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犯罪嫌疑人的避风港,应予以取消。笔者不以为然,一丝纤维与巨额财产的侦查效果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反差,是因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不明不白,而这个不明不白不是立法的问题,是侦查不到位的问题。
从客观上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个官,也是个网,动一发而触全身,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犯罪嫌疑人不交待巨额财产的来源,对自己有好处,还可以不触怒其他贪官,寻得他们的保护。而其他未暴露的贪官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以领导者的身份千方百计地干扰侦查人员,客观上增加了侦查的难度。这和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不同,犯罪分子大都是无官的下层人物,翻不起什么浪。我想这也是一大一小的证据所起的作用反差大的原因之一。
从主观上来说,办案人员还是有点怕官。有的领导打了招呼就不敢再往深处查,如果要想像公安刑事侦查那样拉网式普查,不知又要得罪多少官,这个刺猬不好惹,惹了的话社会效果肯定会不好,也会影响形象。这样,巨额财产这个证据再巨额也会没有作用。
应该肯定,司法实践中存在既查不清也说不出巨额财产来源的客观现实,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决不会有那么多,巨额来源不明,也决不会没有知情人。如果案件是涉及贿赂的话,即使行贿人不说,行贿人以小贪大的本性肯定会给国家造成比巨额还巨额的几百万、几千万的经济损失,这么大的漏洞我们查不出来说得过去吗?如果是贪污,即使知情人不说,这几百万几千万也决难以瞒天过海。
现在不是时兴听证会吗?我们不妨也对查不清的巨额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个听证,请各路专家分析分析,看那些贪官敢不敢再公开阻挠办案,看那些知情不报的渎职者还敢不敢再隐瞒真相,也看看我们的检察官的腰杆子到底有多硬。最重要的是让老百姓弄个明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明白还是不明白,赢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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