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某装饰服务部职工。2012年3月3日上午9点左右,杨某感觉身体不适,以为是高血压发病,遂向领导请假回家休息。后杨某到当地医院看病,并返回宿舍。当日下午,杨某乘长途汽车回到外地老家。当晚8点半左右,杨某到县医院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异常,故杨某没有住院治疗。次日,杨某再次因病到县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晚7点半转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3月6日上午9点25分死亡。
4月8日,杨某之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杨某之子对此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此可见,确认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在工作时间内;二、在工作岗位上;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杨某被确诊突发脑梗塞的时间是在3月4日,该事实并未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更不符合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
据此,法院驳回了杨某之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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