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虚假抵押物担保构成骗贷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确定抵押物是否为欠款人或第三方占有或所有谨防欠款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实践中,有的欠款人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以根本就不存在或是以他人的财产提供抵押。当收款人前去实现抵押才被告知,这些“抵押”根本就和那些所谓的抵押人无关。有的欠款人甚至提供假汇票、假存款单、脏物作为“抵押物”,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收款人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性措施,以避免财产损失和确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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