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法律手续必须有:
1、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2、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3、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别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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