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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作借款合同或借据时,必须注明借款人的姓名,否则便无从确定债权人究竟为何人,因此未来倘若出现纠纷且兴讼时,当事人可能面临起诉请求被驳回的困境。
更为严重的是,若借款凭证上未留有出借人的姓名,那么当债权人无法充分举证其确实曾向债务人提供过借款时,其索回借款的权利也将变得毫无保障。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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