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保险的新政策规定:
1、当前我国规定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医疗保险男性职工累计缴纳年限为二十五年,女性职工缴纳满二十年;
2、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按照退休时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补足;
3、补足医疗保险年限后,从下一个月开始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2015年济南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可“一站式”转移
1月5日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自今年1月起,我市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转移业务实现一站式办理。市区及长清区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到外地工作时,根据社会保险参保需求,可在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办结后,市社保局将向登记有效手机号码的参保人发送办结信息。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为社会保险转移项目。实现一站式转移流程后,参保人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时,只需向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有关转移业务,无需参保人来回奔波。同时,社保部门建议在多地有过社保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在未确定退休地的情况下,应妥善保管缴费地开具的《参保凭证》,无需急于办理保险转移手续。确定退休待遇领取地后,再统一办理社保归集、转移手续。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保的参保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后(含以灵活就业身份),可将原参保地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至新参保地。按照国家和省转移接续办法的规定,未在户籍地参保的40、50职工(女职工超过40周岁,男职工超过50周岁),只能在缴费地建立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不能办理转入手续。此外,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已经享受退休地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延伸阅读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入转出
参保人员到济南就业的,按照规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将原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交给济南的社保经办机构即可。参保人离济前,凭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到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后,将《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交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各地要用好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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