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电子邮件本身并非具有独立人格可以作为诽谤罪的犯罪主体。
在现实环境中,诽谤罪的实施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担任,单位电子邮件仅仅是作为企业单位用以传递各类信息的高效工具。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诽谤罪的构成条件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必须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若单位电子邮件中所包含的信息符合上述诽谤罪的构成要素,那么有可能是单位内部的某位员工通过使用单位电子邮件来发布这些诽谤性信息,此时这位员工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诽谤罪。
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单位电子邮件本身并没有主观意识以及行为能力,因此无法直接将其视为诽谤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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