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广东省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
《办法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所在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据了解,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据悉,该《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省民政厅统筹开展全省临时救助工作,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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