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其特征为:
1、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行为均无效。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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