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属于国家机构。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履行自的职责,廉洁公正,杜绝滥用自己的权利,还有是自身的道德操守四个方面进行的监督,这些党内都会严格的对其监督,这种监督是全覆盖的,日常的,监督对象包括了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自身等,这是监委的法定职责和权限;
2、职责就是调查,一旦监督发现问题,对涉嫌贪污行贿,收受好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玩忽职守对国家的资源造成了浪费,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会展开对其的调查,这项工作做好了,方能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对那种违法乱纪的公职人员起到震慑作用,维护了宪法和法律尊严,突显了监察委员会存在的作用;
3、问责,给予处理决定,以及起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坚决做好问题线索的办理与处置,对失职失责的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秉承快查快结的办事效率,使每一起被处理的案件都快中带细,真正起到监督执行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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