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如何理解
时间:2023-04-01 18:01:19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正当防卫的几点理解和认识

1、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也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关于这点好像没什么可争议的,但是我觉得大家还是忽视了一点,就是所谓的“其他权利”。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主要就是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民主权。那么为什么就唯独把政治民主权利给省了呢?纵观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发现将其排除于正当防卫之外的一点痕迹。

2、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即对不法侵害在什么时候、什么阶段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无论是新旧刑法,都采用了“正在进行”这一表述方式。但就是对它存有不同理解,从而出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偏差。目前被大多学者所接受认同的观点是犯罪已经开始或者说正在进行、继续当中。

3、防卫起因,即不法侵害。对此大多学者都已普遍认同不法侵害还应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这对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鼓励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有积极意义。但还有一种更积极的观点认为只要对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合法权益的攻击或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觉到危害的状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就是通常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或者说方式、手段等。新旧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或限制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所要采取的防卫行为。这是因为在当时情况下该怎样去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应该由受侵害人自己去选择,只要是对制止不法侵害有利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措施都可以作为防卫手段使用。由于目前还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行使正当防卫权,所以相应地防卫手段也仅限于以暴制暴。

5、防卫客体,即正当防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目前较一致的观点都倾向于“不法侵害人”。顾名思义,不法侵害人即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但我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应该采用“不法侵害行为”这一概念更为贴切,我不否认正当防卫的直接目标就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同时会对其财产上造成损失。至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这一表述只是对“制止不法侵害”的结果所作的一种强调,而不能理解成“不法侵害人”就是正当防卫的客体,真正的客体还是“不法侵害”这一行为。

二、防卫过当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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