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涨租金
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合同内约定的租金执行,合同期内涨租金于违约行为。承租方可根据合同拒付上涨部分的租金。
2、可涨租金
合同到期后,出租方可根据周边房屋价格,对该房屋租金进行适当调整。其它需要调整的一并出具涨幅方案。
3、涨幅比例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有优先续租权,如继续租给原承租方,双方对租金涨幅进行商议,协商后达成一致即可。如无法达成一致,承租方另选它址,双方协商房屋押金、搬离日期等退租相关事宜。
一、租赁合同未到期解除怎么补偿
租赁合同未到期,一方解除合同的,是属于违约的情形,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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