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代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无权要求委托公司支付代理费用。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代理公司要求委托公司支付代理费用的诉讼请求。这是日照市首例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二审终结,原审原告在省法院二审期间撤回上诉,原判生效。
2008年8月29日,日照市某茶叶公司与某代理公司签订商标代理合同,委托该代理公司为其办理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事宜。根据合同约定,代理公司需要为茶叶公司整理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在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机构审查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著名商标的申请。茶叶公司则应该在商标被山东省工商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代理费总额100000元,若延期支付还需支付滞纳金。
2009年9月,涉案商标被山东省工商局在《大众日报》进行了初审公告,同年11月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茶叶公司却一直未支付代理费。于是,代理公司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茶叶公司支付代理费,并按约定交纳滞纳金。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商标的确被山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但是根据从山东省工商局调取的材料来看,申报材料是由茶叶公司与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提交,且该材料与代理公司所主张为茶叶公司整理的材料不一致,代理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某茶叶公司支付报酬。
因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代理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其上诉请求,原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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