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后,对债权人财富的分配往往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与原则。
首先,经过优先偿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依据以下顺序进行合理分配:
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薪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未缴纳的除上述第一点所述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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