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危险如何判定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出现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造成了现实的妨害或者危险,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危险的存在、危险的严重程度、危险与妨害的因果关系等。同时,在判定责任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等因素。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主要区别
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1.请求权基础不同: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消除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
2.请求权目的不同:消除危险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而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现实妨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权利基础: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受到现实妨害或危险。
2.请求对象: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对象是妨害人或可能妨害人。
3.危险程度: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需要危险程度达到严重程度,如建筑物违反建筑规则建设、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对邻地产生危险。
4.举证责任: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需要举证证明危险的存在、程度和因果关系等。
5.责任承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目的和动机等因素,只需要根据事实判断责任。
6.特殊情况: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给予保护;对于已经结束的妨害行为,排除妨碍请求权失去了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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