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10时50分,焦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私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张某)行至犍为县双溪乡长坪村二组一右弯道外,与李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焦某、张某受伤。犍为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焦某、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焦某在此事故中受伤严重,右腿已经截肢。双方多次协商都因赔金额分歧太大而无果。
2015年5月22日,犍为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立案受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李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由于双方所驾驶的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均要责任人自己承担,被告李某已为焦某垫付了3.5万元医疗费,焦某现要求做伤残鉴定,要求李某按照伤残鉴定的赔偿标准赔付自己,还要李某支付相关剩余3万元医疗费。双方在法庭上都不让步,各说各的苦,致使协商困难,赔付搁浅。
交通巡回法庭审判员了解到,原告焦某是低保户,他现在失去右腿,实在是生活困难,被告李某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赔偿费用只能通过借来赔付,难以承担更多的赔偿。
审判员多次找到原告焦某和被告李某,通过大量细致工作,李某最后同意焦某的诉求。在几经协商后,焦某也表示自动放弃伤残鉴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给焦某赔偿费用5万元,此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诉讼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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