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按被保险车辆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交强险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车辆方责任如何,都由保险公司先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是:次要责任以上的,在有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责任的,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超出限额的部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但是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如何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方,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机动车方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单纯按照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和按减轻责任的原则处理,必然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应否承担最低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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