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4 14:04:30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大理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地址

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州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综合窗口

二、大理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大理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登记(发证)机关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发证)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送审材料。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4.决定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结论。(二)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四、大理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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