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
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性要求事先以成文的实体法律形式规定是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从正面来说,法定性包括犯罪的法定性和刑事责任的法定性;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刑法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应当是明确的,包括犯罪构成的明确性和处罚程度的明确性,它排斥刑法的含混性与矛盾性,排斥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4].而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却离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性和明确性的要求相差很远,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贪污公款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公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认为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虽然它是针对贪污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而言的,而不是对贪污犯罪所有情况而言的,并且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来看,它却排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贪污罪的量刑情节的内涵不确定、外延不分明的缺陷仍然存在,量刑情节与量刑档次发生错位,导致不同量刑档次界限的消失,结果是实际刑罚跨度增大。作为贪污罪的具体量刑情节的基本构成要件、加重构成要件和减轻构成要件,在总体上都过于概括、简单,多数情节具有较大的弹性和模糊性,甚至单纯以数额确定量刑档次,没有做到使量刑情节明确具体又轻重有别、层次分明。这种贪污罪犯罪构成上的含混性与矛盾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相违背的!现今贪污罪法定刑要求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内涵与外延的确定,完全地依靠司法实践,而且各档次的法定刑之间重合现象严重,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
3.贪污罪的具体量刑档次仍然幅度过大。比如,贪污罪规定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年至7年徒刑、5年至15年徒刑、10年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等量刑档次的幅度过大,而且贪污罪的法定刑出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含混性规定,这样导致司法实践中轻罪重罚、重罪轻罚、同罪异罚、异罪同罚等现象,所以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但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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