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组成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刑事司法也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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