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兴抢劫案
时间:2023-06-11 13:10:13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007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建兴,别名程建新,男,1968年5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赤城县龙门所镇申沟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拘留,200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兴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凤海、被告人程建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建兴于2001年1月16日15时许,伙同刘满(已判刑)等人预谋后窜至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贾山村附近,强行将正常行驶的王化斌(男,48岁,河北省人)截住后,以王化斌撞人为借口,向其索要钱财,并当场将王化斌打致轻伤,后抢走人民币7300余元。被告人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建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化斌的陈述,证人王晓波、刘满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建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建兴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建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建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七千三百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王化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王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宁

全文9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程建兴抢劫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程建兴抢劫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