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映红、赵建政抢劫案
时间:2023-06-11 13:20:11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崇刑初字第002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映红(曾用名赵应宏、化名赵永前),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礼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建政,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礼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映红、赵建政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映红、赵建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5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映红、赵建政伙同一张姓男子(另处理)在本市崇文区白桥苑小区东侧小公园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李欢欢索爱牌T618型手持电话机一部、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18元、化妆品、身份证等物,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18元);单立强人民币10元。二被告人后被抓获(赃物、赃款已部分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映红、赵建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起赃经过、辨认笔录;赃证物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欢欢、单立强的陈述;被告人赵映红、赵建政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映红、赵建政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缴赃款,被告人赵建政另已缴纳部分罚金,本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映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建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已追缴的人民币四百一十元,发还被害人李欢欢四百元、单立强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马晓宇

审判员黄艳淼

人民陪审员李遂敏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马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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