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法院要查封不动产需要张贴封条或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时,应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如果法院要查封不动产,就需要张贴封条或公告,并且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 司 法 解 释 】 查 封 、 扣 押 不 动 产 需 通 知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手 续 , 否 则 不 得 对 抗 已 办 理 登 记 【 共 2 4 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不动产需通知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已办理登记。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不动产已经被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查封、扣押行为就必须要经过登记机关的同意,否则就不能对抗已办理的登记。这一规定对于保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登记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要查封不动产就需要张贴封条或公告,并且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这一规定对于保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登记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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