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否必须认罪要看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已经能够达到定罪量刑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均不影响处理结果的,而一般公安机关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如果警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作为轻罪辩护的选择,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前提,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恐怕只会受到比应处刑罚更重的处罚。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律师直接办理,这样更为稳妥。
因此,取保候审不是一定要认罪才可以申请,只有在有罪的情况下,认罪才能申请取保候审。如果认罪后不能取保候审,说明该犯罪分子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五是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二、拒不认罪的后果有哪些
拒不认罪的后果有:
1、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若其他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能会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2、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若其他证据充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则不能认定为坦白,不能享受相应的量刑情节;
3、拒不认罪属于不配合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行为,可以建议从重处罚。
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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