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所涵盖的特殊形式中常见的情形包括擅自以代为保管他人财产的名义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比如在他人委托下进行的财产保管事务、被人遗忘的物品或是埋设在地下的不明财物。
这里所谓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可以是基于诸如合同关系、租赁关系等法律认可的合法原因,也可能是未经授权的无偿占有行为。
至于遗忘物,则是指并非出于所有者本意而从其控制范围内脱离出来的财物;
而埋藏物,则是指被埋藏在地下的未知财物。
对于此类财物,若行为人实施了侵占行为并达到一定金额标准,且拒绝归还的话,便会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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