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内容有哪些?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应该遵守、执行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考核规定(主要是出勤)、安全生产规定(主要是操作规范)、技术保密规定、财务规定等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多次旷工、迟到、早退,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或者泄露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等等。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法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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