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当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理由是:
1、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后的第六十五条内容,可以明确以下问题:“第三者”是保险金请求权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请求保险人进行赔偿。而被保险人在没有实际支付赔偿金前,保险人不得向其支付保险金。
2、结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雇主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雇主,而第三者是雇员,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3、按照雇主责任保险原理,雇主是责任的承担者,是赔偿义务人,不是“受益人”,相关法规也不允许雇主从雇员伤亡事故中“受益”。
试想,雇主仅仅缴纳几十、上百元的保险金,在雇员受到伤害后,雇主作为受益人能够获得几十万元的保险赔偿款,这将引发多么严重的道德风险?
一、雇工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工损害赔偿分为两种,一种是雇员致第三人损害,一种是雇员遭受损害。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无过错或一般过错);
(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1066条规定: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在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员与雇主的责任及份额应如何区分?
(1)在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下,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如何确定雇主的追偿额度,应当审查雇主与雇员重大过失情形的发生是否存在关联性,如无关联性,雇员应当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如有关联性,雇主、雇员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雇员的犯错,与雇主的选任、管理、监督不当存在关联性。同时雇主也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主要受益人,故应当根据雇员、雇主过错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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