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明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二、三明市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条件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三、三明市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材料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4、双方近期免冠正面合影二寸照3张;
5、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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