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有着相同的目的,即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但是,它们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的途径不同:反垄断法通过反对和限制竞争来促进竞争,因为限制竞争会损害实际竞争和潜在竞争;知识产权法是通过某种限制竞争的方式,即通过保护专有权,来激励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与一般产权一样,由于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一方面,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发明创造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甚至垄断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反垄断法并不允许知识产权人凭借其合法的垄断地位严重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似乎不可避免。例如,专利技术转让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必然涉及对专利或技术秘密的一定程度的垄断。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他应该设置这样的限制,但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这些限制可能是非法的。然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最重要的不是相互冲突,而是相辅相成,因为两者都具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加社会福利的目的。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垄断和促进竞争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消费者的福利,因为企业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才能降价、提高质量和进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法是通过创新和发明的激励机制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消费者的福利。例如,专利权可以刺激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版权可以刺激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刺激同类产品之间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事实上,企业的创新和发明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竞争的过程。自由竞争能够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最大的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产生真正的社会价值。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本质上没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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