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事故交强险理赔后不能追偿。交强险条例并没有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交强险拒赔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以机动车肇事逃逸追偿垫付交强险,无法律依据。
追偿与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追偿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权责明确、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行使追偿权有明显的困难,且容易和责任追究等相掺杂,影响该制度应有的正面功能的发挥。作为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应针对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被追偿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追偿的程序及强制执行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以确保追偿权能够正确、有效、及时地得以行使,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面效应,同时避免因过度的责任追究影响公务员的积极性,阻碍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康发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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