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对被损坏房屋进行责任赔偿时,应依据房屋的实际破损情况,向责任人提出合理的索赔请求。在可修复房屋的前提下,赔偿总额应当以修复所需的实际费用作为基础,同时涵盖因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总和即为需要支付的赔偿款额;若受损房屋已无法通过修复达到原有使用状态,那么理所当然地应该支付与重新购置或重建此类房屋相匹配的费用作为赔偿金核定的依据。对于这种不可修复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是房地产价值的减少额度,也就是在损害发生前后的房地产价值之间进行差值计算得出的结果;如果房屋的损坏程度尚属可修复范围,但并未完全恢复其原有的房地产价值,那么赔偿金额就应当包括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的减少额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总和即为需要支付的赔偿款额;
最后,如果因损坏行为导致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赔偿金额就应当是重新构建该类房屋所需的全部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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