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处于邻人的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者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到达公用通道。
农村相邻权纠纷谁管
相邻权纠纷可以自愿协商,和平解决双方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通过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双方的调解,进行调解处理,如果没办法调解,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解决问题。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最后,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因为相邻法律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滞后,同时在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存在冲突,不可避免地给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但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融情理于法律,寻求“衡平”支点,依法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争取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当然,当具体相邻关系争议存在应当由某个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况,法院应主动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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