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根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城管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而且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2、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3、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4、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做现场笔录吗
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做现场笔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处罚案件名称规范是什么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是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商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应注重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制定案件名称运用及书写规则,统一案名确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涉及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多达1000余部,如果没有统一的案件名称运用及书写标准,容易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案件名称的准确性、规范性无从保证。实践中,应尽快出台切合工商执法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案件名称指导规范,为执法人员提供统一的执行标准。
二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案件名称运用及书写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有待提高。实践中,应当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通过集中学习、分批轮训、案例点评、理论研讨等方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是加大行政处罚文书监督检查力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通过法制员对案件的核审,及时纠正案件文书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外部监督,把案件名称运用及书写是否规范纳入行政处罚文书检查范围,适时开展行政处罚文书检查评比、点评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
注: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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