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标的物合同是否可以保全申请
时间:2023-03-02 16:52:55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

一、诉讼保全申请标的物不明确法院会同意吗

诉讼保全申请标的物不明确的话法院是不会同意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中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在诉讼前或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做出保全的规定,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资料:

1、被申请人的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2、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人;

3、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价值的财产担保。如属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书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果连原告自己都不清楚标的物,法院如果乱七八糟的就开始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的话,人民法院都要为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况且,这种败坏司法形象的行为,人民法院绝对不会按照原告的要求随意胡来的。不明确标的物就起诉,这也是很荒唐的一种行为。

三、申请诉讼保全有何条件要求

(一)必须是金钱给付之诉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金钱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发生的诉讼只是金钱给付之诉,所以出借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这里的金钱给付之诉是指诉讼请求金钱给付。财产保全标的物可以是金钱,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也可以是被申请人动产和不动产,如查封借款人的房产。但若发生人身名誉之争,因无给付内容,故不能申请财产保全。民间借贷若已经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则可依法对担保人的财产或担保物申请保全。

(二)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

出借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是诉前保全,而不是诉讼保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出借人没有必要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只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可。诉讼保全是案件在诉讼之中的保全,因而只能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

(三)必须有被告擅自处理与本案有关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擅自处理与本案有关财产,就有可能造成借款债权及其担保债权难以实现的后果。这里的“与本案有关财产”大致有以下三种:

1、借款人的财产。借款人的所有财产实际上都是债务担保责任财产,因而在一定价值范围内不得隐瞒出借人擅自处理。

2、保证人的财产。出借人接受第三人提供保证,从表面看是保证人的信誉起作用,但当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债务责任时,出借人实际上是看准保证人的财产,因而保证人在保证债务范围内也不得擅自处理其财产。

3、抵押、质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拍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出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除出借人明确放弃担保权或同意担保人处分外,不得影响出借人的债权而擅自处理。但担保物权已经登记或者占有的,再申请财产保全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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