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2-3109: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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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武知初字第496号
原告邹幼勤,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68-1号3楼7号,身份证号码为420102551010247。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湖路16号知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勋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霜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幼勤诉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摄影作品《武汉三镇》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此,原告邹幼勤以与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幼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幼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幼勤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陈峰
代理审判员彭露露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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