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拘留时限计算是怎样规定的起始日
时间:2023-06-21 16:22:36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一、刑事拘留期限计算公式

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二、刑事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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