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债务还清抵押权如何解除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清偿后,债权就会消灭,抵押人可以持债权消灭证明到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二、抵押权消灭的几种情形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二)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三)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五)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抵押权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三)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
(四)解除的通知必须到达非解除权人。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解除,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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