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不一定会被采用。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以合法途径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二、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
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
3、强制性。
三、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有: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全文4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