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敏,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村15栋601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汤盾,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熊用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成,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系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绣江山三栋项目部副经理,住湖南省桂阳县樟木乡上龙村上龙4组,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少青,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回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厦华小区7栋104号,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付敏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庆成、李少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付敏货款24000元于2009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二、原告付敏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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