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制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222120408(2-2)。
法定代表人常雪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传洪,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第一服装厂,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2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922000014(2-1)。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该厂厂长。
上诉人湖南省制式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第一服装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了(2007)芙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湖南省制式服装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向湖南制式服装有限公司发出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在2008年8月5日前交纳上诉受理费16266元,逾期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湖南省制式服装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制式服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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