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身所提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在涉及朋友借贷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案件中,电子凭证可作为呈堂证供之一。
若当事人因故无法自力获取此类凭证,则有权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在此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应秉持全面性、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审核并验证各类证据,以便准确无误地还原事件真相,从而确保证据可信度与证明效力。
因此,电子凭证得以名正言顺地被视为证实借贷关系以及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重要依据,倘若借款人对此类证据置若罔闻或者予以否认,当事人便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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