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大病保险是由医保中心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提供,个人和单位部分分别由医保中心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然而,文件中通常不会有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的比例或金额,主要还是看单位。效益好的单位会全部缴纳,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但也有些单位不拿,全由职工自己拿。
通常,大病保险个人和单位部分由医保中心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提供。
一般不会有文件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的比例或金额,主要还是看单位,效益好的单位全部缴纳,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也有的单位不拿,全由职工自己拿。
大病保险个人与单位承担比例不明确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大病保险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然而,关于大病保险个人与单位承担比例的规定并未完全明确。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关于大病保险的规定则相对较少,目前仅有部分地区出台了具体的大病保险政策。
根据《江苏省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江苏省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单位缴纳360元。然而,该办法并未对大病保险个人与单位承担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从现有规定来看,大病保险个人与单位承担比例的不明确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解答。虽然部分地区出台了具体的大病保险政策,但标准并不统一,且对于个人与单位承担比例的具体规定仍不够明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大病保险个人与单位承担比例的规定,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大病保险个人与单位承担比例的不明确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解答,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大病保险个人与单位承担比例的规定,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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