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却依旧持有,被告人唐某近日被新会区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6年2月13日,被告人唐某携带2.945万元假人民币窜到新会区。一天,他假借卖铜线,让废品回收人员刘某上门。当买卖成交,刘某支付人民币500元给唐某时,唐某又以价钱太低为借口,谎称不卖,趁机用假的400元人民币偷换了刘的500元人民币退回给刘。刘某发觉后即报警,公安人员迅速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并缴获其持有的上述假币共352张,总面额2.9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后依旧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鉴于罪犯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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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也违法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却依然进行支付、汇兑、储蓄等使用行为,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保存、携带或者传递的行为。此行为属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之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本案唐某持有假币2.9余万元,数额较大,构成持有假币罪,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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