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湖南人徐某因持有假人民币达4万多元,11月18日被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经查明,今年7月19日下午,徐某用名为陈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凭祥市湘x旅社303号和205号房,其将一捆用塑料袋包好的假人民币放置于303号房,之后又将假币转移至其居住的xx号房,并藏匿于房间里的一个红色皮箱内。次日13时许,凭祥市公安局民警对这家旅社205号房进行搜查时,在该房的房门后发现一个红色皮箱,皮箱内有衣物和一个黑色塑料袋,在黑色塑料袋内有一捆可疑人民币。经清点,在皮箱内查获533张假人民币,共计数额为48600元。经鉴定,被查扣的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经询问,徐某也承认上述物品是他本人的,凭祥市公安局依法对徐某持有的上述物品及一张姓名为陈某的居民身份证当场扣押。
凭祥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非法持有,且持有假币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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