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收取现金,须凭现金收入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收入传票的各项凭证)收款,其程序为:
1.应根据现金收入传票点收现款,鉴定现钞的真伪无误后,即在现金收入传票加盖收款日戳及分号(收入传票之分号每日自第一号依序编列)并盖私章。
2.如需签发或发还信托单或各种凭证时,应于传票下端制票员编号处登记号码牌号数(号码牌应与传票加盖骑缝私章)后,将号码牌(签发信托单时以收入传票第二联代替号码牌)交给顾客凭向原经办部门领取所需凭证。
3.将收款后的传票依序登记于:
(1)现金收入账。
(2)现金收入日记账后,传票及附件递交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办妥手续后,按传票所记号码呼号收回号码牌(应注意有无涂改),凭此交付信托单或凭证等。
4.付款程序出纳部门付出现金,须凭现金支出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支票传票的各项付款凭证)办理。
(1)凡付款传票,均须依照程序先由经办员、会计人员及各级主管人员核章后始得付款。
(2)出纳员支付款项时,须先查明传票的核章具备后在传票编列分号(每日自第一号依序编列)依序登记于:
①现金支出账。
②现金支出日记账。
(3)在传票及附件的凭证上加盖付款日戳及私章后,点检款项,按传票左端所记号码呼号,向客户收回号码牌(应注意号码有无涂改)并询明金额无误后,即照付现款(包括支票)。
(4)凡本公司签发的支票应以记名式为原则,支票经主管签盖印鉴后,均应经会计及出纳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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